自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以来,房地产业界纷纷就物权法实施在土地使用权续期、小区的会所、车位车库、绿地权属等细节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就此对物权法对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业发展、住房问题以及物业管理等将与房地产紧密相关的问题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论述。然而,这种狭义地产思维,可能会造成我们对物权法理解的片面化。
物权法的出台,是我国经济生活与政治生活中的一件重大事件,对物权法的理解必须超越地产思维,从经济改革与法治进步之间的关系来进行深入分析,才能较为科学与全面地理解这部法律出台的重要意义。
在过去的20多年时间里,我国经济改革与法治的进步主要是"以政策为先导,以宪法确认"的原则推进。事关中国经济改革成败的主要问题,都是经过党的路线、方针与政府的政策先行"摸着石头过河",而后由宪法的修改予以确认和保护。其中最重要的是所有制问题与经济制度问题。所有制改革贯穿于我国经济改革的始终,也体现在了历次宪法修正案之中:一方面是对个人与私营经济的承认与重视(1988年第一条,1999年第十六条,2004年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另一方面是从"国营"经济向"国有"经济转变而逐渐淡出主导(1993年第五、八条,1999年第十四、十六条)。经济制度的转变则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1993年第七、八、九条,1999年第十二、十四、十六条)。
这种对法治改革的"边走边改"、"边改边走"、"摸着石头过河"的观点避开了意识形态的争论,"摸论"与"猫论"成为检验改革与发展的标准。从经济发展绩效来看,由于对原体制的不断改革,新制度逐渐建立并不断地释放能量,为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活力。改革开放的20多年,中国成为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并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经济改革的过程中,各种新旧矛盾此消彼长,不断地"诱致"和推动着法律的改革与完善。新宪法确认和保障了公民一系列广泛的自由民主权利、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代议民主制度,加强了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限任制的确立,废除了领导职务终身制,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发展目标,改变了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把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列入宪法之中并且在实践中推动了村民自治的发展等等。从宪法改革的结果来看,宪法并不仅仅为经济提供法律确认,作为根本法、最高法,其一经生效,就如美国法学家爱德华·S·考文所言"既是宪政的象征,也是宪政的工具"。公民普遍增长了宪法意识,宪法权威日益增大,而且在宪法改革中,政府的立宪和宪政的意识也逐渐增强,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人治丧失合法性,"依法治国"原则被写进宪法。在"依法治国"的思路下,政府一方面在修宪过程中逐步扩大了市场在经济中的主导地位,确立了个人与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对政府的权力开始进入了"自我约束"的依法治国之路,逐步将自身权力纳入法治框架。从《行政诉讼法》到《行政处罚法》再到《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并且展开了行政分权的改革试点,这都显示了中国宪政建设的重大进展。
2004年宪法修正案通过以后,对宪法对私人财产保护的一次具体的体现。宪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然而,如何使财产权得以切实保护,宪法作为最高法显然不可能进行详细。这就需要一部专门法来进行规定。《物权法》就填补了这一空白。因此,可以说,《物权法》的出台,是我国经济改革与法治进步的体现,其对中国经济的进一步改革、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推进,无疑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写于2007年3月22日
1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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